华通线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1  华通线缆(6051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1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实际控制人担

保的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为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5,177.5万元,公司及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分别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人民币5,177.5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因业务需求上述公告担保事项取消。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重新签订了额度为5,000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130629500LDZJ2024N00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1,152.478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5,444,350,467.20元,合并净资产2,470,473,293.89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5,192,821,329.18元,净利润255,912,180.04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信达科创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

鉴于乙方为华通线缆(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

(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

24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 质押权利

1.1本合同所称的“质押权利”系指由甲方合法拥有且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1.2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1.3甲方须确保质押权利仍处于法律规定的权利有效保护期内,且质押权利剩余有效期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借款额度到期日壹年,且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少于壹年:

质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其质押权利,且甲方须确保其所质押给乙方的质押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2.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2.1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

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2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77.5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2.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3. 质押权利的登记

3.1质押权利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贰拾伍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如果甲方欲办理质押权利的变更登记的,须经乙方同意,且须由双方共同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撤销质押权利。

3.2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4. 主合同变更

4.1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2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4.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

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4.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5. 其他条款

5.1费用承担

5.1.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1.2对于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质押财产有关的占有、管理、处理、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如有)均由甲方承担。

5.2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处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并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止付、关闭非柜面交易功能等措施,乙方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油田支行鉴于乙方为华通线缆(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

(四)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1.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77.5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1.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期间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4. 保证责任

4.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全部支付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形下,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与上述违约金之和不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但不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4.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全资子公司质押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87,285,161.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