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通线缆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并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人民币506,822,09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30,822,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南京朗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唐山市朗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朗希”),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82,9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13日起上市流通(因2024年5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06,822,09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30,822,0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截至2024年5月7日,公司总股本变更至511,524,78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85,630,353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25,894,428股。
股本数量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66.5854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并同意暂缓授予程伟先生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胡德勇先生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506,822,098股变更为511,442,098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23,871,098股,限售流通股187,571,000股。
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7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万股。由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1,442,098股增加至511,542,09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87,671,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23,871,098股。
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的2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7,317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27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511,542,098股减少至511,524,78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87,653,683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23,871,098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情况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即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在减持前3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股东南京朗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82,951,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三)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数量(股) |
1 | 张文勇 | 85,199,100 | 16.66 | 85,199,100 | 0 |
2 | 张文东 | 74,019,400 | 14.47 | 74,019,400 | 0 |
3 | 张书军 | 11,532,500 | 2.25 | 11,532,500 | 0 |
4 | 张宝龙 | 6,200,000 | 1.21 | 6,200,000 | 0 |
5 | 南京朗希 | 6,000,000 | 1.17 | 6,000,000 | 0 |
总计 | 182,951,000 | 35.77 | 182,951,000 | 0 |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首发限售股 | 182,951,000 |
合计 | 182,951,000 |
六、股本变动结果表
项目 | 变动前(股) | 变动数(股) | 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 | 185,630,353 | -182,951,000 | 2,679,353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325,894,428 | 182,951,000 | 508,845,428 |
股份合计 | 511,524,781 | 0 | 511,524,781 |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通线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刚 马证洪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