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16  华通线缆(605196)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线缆”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华通线缆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兴证券作为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兴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姓名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刚、马证洪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10-6655525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HEBEI HUATONG WIRES & CABLES GROUP CO.,LTD

股票上市地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华通线缆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60519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罗效愚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电话

电话0315-5091121

传真

传真0315-509880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63000

网址

网址http://www.huatongcables.com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dongmiban@huatongcables.com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专项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8、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对关于公司的新闻报道;

10、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按照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变更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

1、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22年10月20日,由于保荐代表人彭丹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指派马证洪先生为本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本次变更后,华通线缆本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刚先生、马证洪先生。

2、募集资金使用

2、募集资金使用(1)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①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以上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②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上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③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事项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金额合计为2,27

3.46万元。东兴证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募投项目延期情况: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2年11月延期至2024年5月;“研发中心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3年5月延期至2024年5月,东兴证券对募投延期事项发表无异议意见。

(3)募投项目其他情况: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华通特种、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韩国釜山。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孙公司Panama Cables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东兴证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3、其他重大事项

3、其他重大事项(1)关于子公司失控事项。2022年6月,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河北华通线缆巴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林公司)丧失控制权,主要受巴林公司总经理失联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注销巴林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确认投资损失并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2,248.9万元,核销资产金额为765.2万元。公司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对巴林公司账户、总经理John Touyas Wahba及其妻子Lisa Marie Wahba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John Touyas Wahba、Lisa Marie Wahba、Ashraf Helmy提起民事、刑事诉讼;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子公司管理办法》《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子公司管理办法》,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截至2023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诉讼在巴林最高院听证会审议阶段。 (2)2023年8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78次审议会议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华通线缆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持续督导期间与督导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通线缆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通线缆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刚 马证洪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