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049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IMITED)(以下简称“华通国际”)。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
线缆”)为华通国际提供担保525万美元或等值额的其他币种;公司实际控
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为华通国际提供担保525万美元或等
值额的其他币种。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
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近日,公司与远东宏信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通国际与远东国际签订的《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HTINTERNATIONAL(ASIA PACIFIC)LIMITED)作为借款人与远东宏信国际金融有限公司(Far East Horizon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 Limited)作为贷款人非承诺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协议编号:
24JIDE009TD001)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LIMITED)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军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14年6月26日公司地址:香港新界元朗洪水桥田厦路123A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的国际贸易业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国际总资产75,549.10万元,净资产31,048.90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为8,691.60万元,净利润为4,486.02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远东国际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通国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远东宏信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鉴于:
华通国际(作为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为贷款人)签署了《贷款协议》。根据约定,债权人将向债务人提供本金不超过525万美元的非承诺贷款授信(以下简称“贷款”);
为保障主债权(定义见下文)的有效实现,保证人均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不可撤销共同地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
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共同提供的保证。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此达成本合同如下:
1.主债权合同及主债权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贷款协议》以及其后该合同项下双方之间关于贷款可能不时达成的任何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的展期、修订及/或补充协议、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确认的展期、修订及/或补充安排(合称“《主债权合同》”);
1.2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基于《主债权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所有其他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前端费等)的义务,以及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主债权合同》情形下被要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的义务(以下简称“主债权”)。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根据《主债权合同》应偿还的本金、应支付的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前端费等)以及债务人因违反《主债权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在《主债权合同》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及/或保证人对该等文件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无效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债权人返还《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赔偿债权人因《主债权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合同》(如有展期、即展期后的《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止(如主债务是分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3年止)。
4.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或债务履行期根据《主债权合同》约定展期或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主债权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限(或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展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远东国际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通国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远东宏信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鉴于:
华通国际(作为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为贷款人)签署了《贷款协议》。根据约定,债权人将向债务人提供本金不超过525万美元的非承诺贷款授信(以下简称“贷款”);为保障主债权(定义见下文)的有效实现,保证人均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不可撤销共同地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保证人共同提供的保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此达成本合同如下:
1.主债权合同及主债权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贷款协议》以及其后该合同项下各方之间关于贷款可能不时达成的任何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的展期、修订及/或补充协议、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确认的展期、修订及/或补充安排(合称“《主债权合同》”);
1.2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基于《主债权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所有其他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前端费等)的义务,以及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主债权合同》情形下被要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义务(以下简称“主债权”)。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根据《主债权合同》应偿还的本金、应支付的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前端费等)以及债务人因违反《主债权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在《主债权合同》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及/或保证人对该等文件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无效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债权人返还《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本
金、利息、罚息以及赔偿债权人因《主债权合同》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合同》(如有展期、即展期后的《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止(如主债务是分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3年止)。
4.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或债务履行期根据《主债权合同》约定展期或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主债权合同》约定的展期期限(或延期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展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46,778,371.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