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4-10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通线缆”)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1,0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
偶陈淑英分别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人民币1,0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近日,信达科创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天银唐FN(借)2024第051号)。同时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天银唐FN(公保)2024第052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融资及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未超过审议通过的融资及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币51,946.7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8,877.75万元,资产负债率44.4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9,516.3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997.2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2024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FN(借)2024第05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因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如有变更,以乙方与借款人书面约定为准。
2.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 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2025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20日。
4.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
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的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2024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FN(借)2024第05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如有变更,以乙方与借款人书面约定为准。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2025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20日。
4.2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894,710,55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7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