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5-00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 LTD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华通易缆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缆国际”)、EVERWELL CABLE AND ENGINEERING COMPANYL IMTED永兴电缆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电缆”)、EVERWELL CAMEROON CABLES AND ENGINEERINGSA永兴喀麦隆电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喀麦隆”)、PusanCables & Engineering Co.,Ltd.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Panama Cables &Engineering Co. Inc(以下简称“Panama Cables”)、HUATONG ANGOLA INDUSTRY LDA华通安哥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安哥拉”)、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为华通特缆及华通国际提供担保4,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华信精密、易缆国际、永兴电缆、永兴喀麦隆、釜山电缆、Panama Cables及华通安哥拉提供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7,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及张宝龙为信达科创提供担保7,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张文勇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1,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4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如下: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包含公司海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6亿元,此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的担保。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因各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70%以下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
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近日,公司与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新加坡)”)、恒裕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通”)、建发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建发商事”)、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41018A)为华通特缆及华通国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及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41018B)为华信精密、易缆国际、永兴电缆、永兴喀麦隆、釜山电缆、Panama Cables及华通安哥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信达科创与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金融”)签订了额度为7,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HZCZ20250115001418),公司与稠州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DBCZ20250115001418-1)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分别与稠州金融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华通特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号:光唐综授字20250016号),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光唐最高保字20250021号)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张文东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累计计算,未超过审议通过及公司后续调剂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57,621.9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752.66万元,资产负债率31.0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5,886.7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85.35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63,298.3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9,539.62万元,资产负债率37.53%,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480.6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39.50万元。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HT INTERNATIONAL (ASIA PACIFIC)LIMITED)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14年6月26日公司地址:香港新界元朗洪水桥田厦路123A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的国际贸易业务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国际总资产人民币75,549.1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1,048.9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90%;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691.6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486.02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华通国际总资产人民币83,756.4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35,730.81万元,资产负债率
57.34%。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7,305.2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841.95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8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制管、冷拔丝加工、铜杆生产及销售、电缆导体加工及销售(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场地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32,349.98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853.70万元,资产负债率75.72%。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53,172.7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73.06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华信精密总资产人民币48,686.3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205.90万元,资产负债率85.20%,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8,233.8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44.47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华通易缆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黎汉龙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7月26日营业期限:2021年7月26日至长期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1986(集群注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止2023年12月31日,易缆国际总资产人民币107.82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4.41万元,资产负债率77.36%。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
57.5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7.5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易缆国际总资产人民币78.46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12万元,资产负债率101.43%,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4,752.5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5.53万元。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五)永兴电缆及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张书军、鲁教朋地址:PLOT NO. 4-12, BLOCK G, DUNDANI MKURANGA COAST REGION(PAWNI) TANZANIA注册资本:100亿坦桑尼亚先令
经营范围:电缆和电气设备的制造和销售、PVC 化合物、铜板、铜棒、铝电缆和混凝土杆的出口、电缆和电线的销售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永兴电缆总资产人民币58,689.8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3,125.47万元,资产负债率77.64%。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997.3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6.15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永兴电缆总资产人民币54,288.4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0,225.45万元,资产负债率81.16%。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31,041.32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65.00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六)永兴喀麦隆电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日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
地址:3685 Douala, Bonapriso Near Castal HallBonapriso-Douala, P.O. Box 3685
注册资本:1,000,100, 000FCFA
经营范围:电缆制造及销售;化学品(不包括易燃易爆品和其他危险品)、橡胶、五金、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依照当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开采的物品除外)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永兴喀麦隆总资产人民币8,562.31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133.97万元,资产负债率86.76%。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949.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63.81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永兴喀麦隆总资产人民币8,433.97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048.99万元,资产负债率87.56%。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753.36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4.78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七)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玉龙注册资本:1,341,810万韩元成立日期:2019年1月17日住所:183, Gwahaksandan-2-ro 19beon-gil, Gangseo-gu,Busan,Republic of Korea经营范围:电线电缆,钢材铁丝,通讯仪器及通讯器材,直接出口及代理(委托)出口业务,非住宅建筑租赁业、商业咨询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釜山电缆总资产人民币57,971.2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042.2万元,资产负债率84.4%。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82,714.7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461.74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釜山电缆总资产人民币73,748.1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090.49万元,资产负债率87.67%。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68,655.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1.9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八)Panama Cables &Engineering Co. Inc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注册资本:1万美元成立日期:2023年2月28日公司地址:巴拿马帕克拉镇的巴拿公园自贸区(PANAPARK FREEZONE,PACORA, PANAMA CITY)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的生产及销售;截止2023年12月31日,Panama Cables总资产3,473.58万元,净资产-594.5万元;因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经营行为,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594.5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Panama Cables总资产人民币
6,614.5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396.79万元,资产负债率121.12%。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19.11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九)华通安哥拉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23年12月14日公司地址:安哥拉本戈省丹德市奥德工业园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其原材料的生产与销售华通安哥拉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通安哥拉因注册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经营行为,无相关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9月30日,华通安哥拉总资产人民币8,037.2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5,191.63万元,资产负债率35.41%。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01.99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十)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文东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运河东路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币51,946.7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28,877.75万元,资产负债率44.41%。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9,516.3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997.21万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币64,522.58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487.73万元,资产负债率37.25%。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7,694.2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1,520.93万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及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41018A)为华通特缆及华通国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恒裕通有限公司、建发商事株式会社、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被保证人):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经三方协商,就有关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保证事项
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交易不确定数量的铝锭/铝杆/铜杆/氧化铝/氯化铝/阳极炭块等,双方连续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代理采购、代理销售或进出口等(债权发生期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附件以下合称为“主合同”),甲方同意对主合同项下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保全保险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4500万元为限。
3.债权发生期间的提前终止
在债权发生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其后的交易,宣布债权发生期间提前终止:
3.1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有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3.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3.3甲方或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发生经营困难或债务恶化的;
债权发生期间终止后,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债权发生期间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债务。
4.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每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性质
5.1本合同之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限额内,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连续交易而签订的所有合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若乙、丙方签订的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后,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甲方同意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2本合同之保证为独立的无条件不可撒销之保证,本保证效力不因主合同
无效或撤销而受到任何影响;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仍需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因此应向乙方中一方或多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与建发(新加坡)、恒裕通、建发商事及厦门晟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JF-HT-20241018B)为华信精密、易缆国际、永兴电缆、永兴喀麦隆、釜山电缆、Panama Cables及华通安哥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发(新加坡)商事有限公司、恒裕通有限公司、建发商事株式会社、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被保证人):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华通易缆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EVERWELL CABLE AND ENGINEERING COMPANYL IMTED、EVERWELL CAMEROON CABLES AND ENGINEERING SA、Pusan Cables & EngineeringCo.,Ltd.、Panama Cables &Engineering Co. Inc、ANGOLA INDUSTRY LDA
经三方协商,就有关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保证事项
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交易不确定数量的铝锭/铝杆/铜杆/氧化铝/氟化铝/阳极炭块等,双方连续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代理采购、代理销售或进出口等(债权发生期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附件以下合称为“主合同”),甲方同意对主合同项下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保全保险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人民币500万元为限。
3.债权发生期间的提前终止
在债权发生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其后的交易,宣布债权发生期间提前终止:
3.1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有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3.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3.3甲方或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发生经营困难或债务恶化的;债权发生期间终止后,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债权发生期间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债务。
4.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每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性质
5.1本合同之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限额内,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连续交易而签订的所有合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若乙、丙方签订的合同被撤销/解除/终止后,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甲方同意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2本合同之保证为独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证,本保证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或撤销而受到任何影响;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仍需对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因此应向乙方中一方或多方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与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号:
HZCZ20250115001418-1)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租人/债权人):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主合同债权人)与承租人(主合同债务人:信达科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乙方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1.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风险抵押金、首期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为签订、履行本合同实现担保债权和其他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差旅费等)。
1.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乙方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担保的履行
2.1如主合同被认定为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因被认定为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承租人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购买价款返还、资金占用费支付、租赁物交付、损失赔偿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和其他所有费用等。
2.2如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乙方应作为承租人的连带债务人对于承租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购买价款返还、资金占用费支付、租赁物交付、损失赔偿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和其他所有费用等。且对上述连带偿还责任,乙方放弃任何先诉抗辩权(若有)。双方确认该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及张宝龙与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租人/债权人):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张宝龙
鉴于甲方(主合同债权人)与承租人(主合同债务人:信达科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乙方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1.保证责任
1.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风险抵押金、首期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以及为签订、履行本合同实现担保债权和其他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差旅费等)。
1.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乙方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担保的履行
2.1如主合同被认定为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因被认定为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承租人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购买价款返还、资金占用费支付、租赁物交付、损失赔偿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和其他所有费用等。
2.2如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乙方应作为承租人的连带债务人对于承租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购买价款返还、资金占用费支付、租赁物交付、损失赔偿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包括债权文书公证费及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费用等)和其他所有费用等。且对上述连带偿还责任,乙方放弃任何先诉抗辩权(若有)。双方确认该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
(五)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光唐最高保字20250021号)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华通特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50016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3.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3.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张文东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勇、张文东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华通特缆(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光唐综授字20250016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3.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3.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275,034,289.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1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