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3-14  葫芦娃(605199)公司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3月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议案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 ...... 5

议案 ...... 5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6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6

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17

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8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3月25日14:30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二期四路8号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大会主持人:刘景萍董事长大会议程:

一、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1、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2、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3、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4、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二、主持人宣读会议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三、审议表决

1、针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股东代表提问进行的回答;

2、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3、计票、监票。

四、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1、董事长宣读现场会议结果。

五、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1、董事长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2、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六、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1、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2、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为在大会会务组登记的合法股东或股东代表。

3、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4、建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1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5、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6、本次股东大会共7个议案,其中,议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7、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方案。根据上述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鉴于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延长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至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11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外,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拟将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11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其他授权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效
考核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均不能少于二分之一,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考核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次修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五: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指导和促进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六: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予以审议。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