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期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德师报(核)字
(23)第E00275号),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2020-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彩英、王剑、 曾大鹏
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