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伟时电子(605218)公司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相关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离任

职时间、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亲属证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十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职;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3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书面买卖计划后 2个交易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书面回复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份,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保存年限不低于10年。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海南证监局。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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