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5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披露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管银行和中信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07号文《关于核准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伟时电子2020年9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10.97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53,208,36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3,695,764.05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9,553,876.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4,141,887.56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8,822,913.15元(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总计人民币29,766,309.38元,其中截至2020年9月22日止本公司已预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943,396.23元及增值税人民币56,603.77元)后,本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554,872,850.9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9月22日全
部到账,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0)第00538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中信证券承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2100559929 | 19,205,067.01 | 背光显示模组扩建及智能显示组件新建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0530901040060186 | 9,287,060.77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89070078801900001948 | 9,907,690.80 | 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 |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派李峻毅、黄逸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及中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