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8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云雀路299号
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5,677,75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3.840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山口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兴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677,75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55,677,75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677,75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677,75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677,75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8,149,10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 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149,10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 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8,149,10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 | 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8,149,10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5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 8,149,101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5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振东、李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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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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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