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3-077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3/12/6 | - | 2023/12/7 | 2023/12/7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11月15日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共计2,004,937股,不参与本次现金红利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3.1 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280,887,403.53元,减去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金额21,082,852.30元,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59,804,551.23元。本次利润分配以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212,833,46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不参与利润分配股份2,004,937股后的应分配股本210,828,52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2元(含税)计发,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9,937,650.27元(含税)。公司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0,828,523股×0.142元/股)÷212,833,460股≈0.141元/股。
(2)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转增分配,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1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141)元/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0.14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3/12/6 | - | 2023/12/7 | 2023/12/7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WATANABE YOICHI、YAMAGUCHI MASARU、宏天基業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2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57152590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