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兴才:
经查,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经核,伟时电子于2023年10月25日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通过Tier1与华为汽车有业务合作”。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与华为的合作方式为“间接提供背板显示模组,今年截至目前该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足0.5%”。
公司在上证e互动发回复华为汽车相关问题时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时任董秘陈兴才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核,伟时电子2021年8月16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准确;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公告中补充流动资金转回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准确。
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时任董秘陈兴才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经公司核实,伟时电子2021年8月16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金额为100,000,000.00元,实际金额应为100,010,354.41元,差额为10,354.41元;公司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 披露金额为135,000,000.00元,实际金额应为135,010,354.41元,差额为10,354.41元。
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35,010,354.41元,已包含募集资金验资户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354.41元,披露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存在差异,信息披露瑕疵得到了纠正。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