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5,77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97,028.3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302,971.69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76号)。神通科技本次发行可转债已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神通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浙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张天宇、俞琦超 |
联系电话 | 0571-8790196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神通科技 |
股票代码 | 605228 |
注册资本 | 42,601.18万元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方立锋 |
实际控制人 | 方立锋、陈小燕 |
董事会秘书 | 吴超 |
联系电话 | 0574-6259062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8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人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尚未转股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神通科技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吴承根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天宇俞琦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