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 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申报管理及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高管持有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各账户 持股数量、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份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负责披露和网上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核查公司 上述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等形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