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12  健之佳(6052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3-084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新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中涉及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内容,修订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类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第三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 邮政编码:650224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修改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类型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修改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类型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提议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修改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类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改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修改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修改类型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修改

除上述修订条款变更外,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修订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新修订并

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涉及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针对公司前期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三项制度的修订审核程序由股东大会调整为董事会。此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工作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