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03-05  同力日升(60528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鸿源”)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天启鸿源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披露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159.89万元。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为满足天启鸿源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天启鸿源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天启鸿源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及天启鸿源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实际为天启鸿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159.89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法定代表人王野
注册资本人民币13,517.1638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JBQH6Q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2号楼-1至8层101内7层17-24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电力供应(限售电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68,936,410.00股(占比51%),北京合汇创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117,614.00股(占比24.50%),玖盛熙华(珠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33,117,614.00股(占比24.50%)。
(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万元)
总资产85,409.51
总负债41,789.29
净资产43,620.22
银行贷款总额5,050.00
流动负债总额41,413.99
营业收入21,100.38
净利润-2,147.14
(未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万元)
总资产127,174.82
总负债71,819.60
净资产55,355.22
银行贷款总额8,859.51
流动负债总额53,965.46
营业收入22,514.77
净利润3,467.54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名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四)、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7、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天启鸿源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及天启鸿源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天启鸿源目前

经营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天启鸿源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49,500.00万元(担保总额包含目前生效的担保合同金额及担保合同到期但仍承担担保义务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5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6,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8.70%;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5%。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