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兴业证券关于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必得科技拟将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5.9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3.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793.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9,200.0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3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必得科技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 | 20,585.80 |
2 | 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836.23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1,777.97 |
合计 | 39,200.00 |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本次延期前 | 本次延期后 | ||
1 | 必得科技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 扩产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 | 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二)本次延期的原因
募投项目整体工程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近两年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生产工艺的改进,为了在不断提高的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基础上,严格把控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公司对设备选型与安装调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受疫情影响,综合导致募投项目施工进度不及预期,公司后续将继续通过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力争早日完成上述项目建设。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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