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 ”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余银华、唐勇俊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25日-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4日
-2024年1月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唐勇俊、王增建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
4、检查2023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审阅公司2023年定期报告相关文件;
6、检查募集资金账户银行流水、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募集资金监管
资料;
7、检查公司2023年建立的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8、检查公司2023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必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
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等相关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必得科技在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保荐机构关注到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未达预期,提示上市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对外信息披露等相关文件,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必得科技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并与高管和财务负责人沟通,查阅行业相关信息,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受客户招标进度变化、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及市场环境变化等综合影响,公司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公司前三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下滑。兴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披露。
无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必得科技“必得科技轨道交通车辆配套产品扩产项目 ”、“必得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尚未完全建设完成。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若出现延期、变更或终止募投项目的情形,请及时做好募投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必得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
积极的配合。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对必得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必得科技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已建立了合理的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同时,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银华
唐勇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