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中际联合(6053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305 证券简称:中际联合 公告编号:2023-077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8号)核准,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实际发行价格人民币37.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3,3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009,433.75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69,340,566.25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00017号)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07,060,500.09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9,407,677.97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46,468,178.06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49,179,716.24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期)”节余募集资金及“全国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全部变更用于投资建设“中际联合高空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经开区73M1地块改建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高空装备项目”),高空装备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

装备”),公司拟通过向中际装备提供借款的形式实施高空装备项目。该议案经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以中际装备的名义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

2023年10月2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截至2023年10月26日,中际装备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募集资金户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人民币元)项目名称
中际联合(北京)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32173010010009253971,775,400.00中际联合高空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经开区73M1地块改建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际联合(北京)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1730100100092539,截至2023年10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1,775,4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际联合高空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一期(经开区73M1地块改建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隋玉瑶、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