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的个人及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官网;
(三)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股东大会;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的沟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重大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咨询电话号码、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互动等形式。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公司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方式,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唯一)负责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定、陪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来访对象的采访和询问,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来访对象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
(二)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邀或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采访提纲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就提纲回复问题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及建议,活动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三)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得安排或参与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行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谢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五) 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告知来访对象预约须知(见附件一),来访对象介绍来访计划,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等工作;
(六) 来访对象需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同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定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提及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10-69598980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电子邮箱:ir@3slift.com传真:010-69598980
3、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
4、联系对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预约登记
请您提供咨询问题提纲等,并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和签署《承诺书》(附件三),公司在同意接待您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
三、接待时间
工作日 9:00 - 11:00 ;13:30 - 16:00
附件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一)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编号:
时间 | 地点 | ||||
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 单位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附件清单(如有)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附件三:
承 诺 函致: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界发布或提供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经本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自然人):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