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法狮龙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胜彬 |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颖 |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8号)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3,229.28万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中德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法狮龙进行持续督导。现对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中德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德证券已与法狮龙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法狮龙2022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
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法狮龙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