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无锡振华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实 | 联系电话:021-38032245 |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业辰 | 联系电话:021-38032245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华”、“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无锡振华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5319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犇 |
实际控制人 | 钱犇、钱金祥 |
联系人 | 秦宇蒙 |
联系电话 | 0510-8559255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首次公开发行)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2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
3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4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5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6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7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8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9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未出现该事项。 |
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
11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12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未出现该事项。 |
13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未出现该事项。 |
14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5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无锡振华未出现该事项。 |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无锡振华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无锡振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刘 实 |
袁业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