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5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买卖时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史志军 | 20230316-20230319 | 500 | 500 |
2 | 张凌 | 20230510-20230615 | 500 | 500 |
3 | 周晓 | 20230417 | 300 | - |
4 | 刘瑞华 | 20230802 | - | 3,000 |
5 | 陈亮亮 | 20230303 | 3,100 | - |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2、上述核查对象出具书面说明及承诺,确认上述核查对象中3名对象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发生在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前,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自身资金需要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有2名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前,其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及最终激励方案等并不知悉,该等股票买卖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由于其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张凌先生、刘瑞华先生自愿放弃本次股权激励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三、自查结果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