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已于2023年9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会委员3名,实际到会委员3名。本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张建同主持,与会委员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355万股调整为335万股;
2、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44万股调整为64万股;
3、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由原61名调整为59名。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及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13日,同意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5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1.0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决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签署页)
出席委员签名:
张 建 同 | 张 鸣 | 钱 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