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27  无锡振华(605319)公司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5319)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1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6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 6

(二)发行规模 ...... 6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6

(四)债券期限 ...... 6

(五)债券利率 ...... 6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6

(七)转股期限 ...... 7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8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9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 10

(十一)赎回条款 ...... 10

(十二)回售条款 ...... 11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 12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2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2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12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4

(十八)评级事项 ...... 15

(十九)担保事项 ...... 15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 15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 15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6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17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19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0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21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22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23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1),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三、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在签到时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写明发言主题和主要内容摘要,主持人将统筹安排。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的问题,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监事、见证律师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

(一)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金祥

六、会议议程安排: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情况。

3、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提问和解答。

5、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6、统计投票结果。

7、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8、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9、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结束。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

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郑州振华君润扩建厂区工程项目50,000.0020,000.00
2上海临港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79,845.005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149,845.0090,000.00

注:项目名称最终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名称为准。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88)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072号)。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

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5、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等事宜;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债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6项、第9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