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食品: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要求,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许友、黄泽民、王艳萍以及离任独立董事陈怀谷、王明志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许友、黄泽民、王艳萍、陈怀谷、王明志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
本人刘许友,于2023年10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刘许友2024年3月11日
本人黄泽民,于2023年10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
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黄泽民2024年3月11日
本人王艳萍,于2023年10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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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王艳萍2024年3月11日
本人陈怀谷,于2017年10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6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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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陈怀谷2024年3月11日
本人王明志,于2017年10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6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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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王明志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