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鸿 祥 张 旭 明 李 东 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