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133债券代码:111019 债券简称:宏柏转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减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市宝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新余宝隆”)持有公司股份36,807,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0%。上述股份为新余宝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华持有公司股份37,532,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上述股份为吴华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余宝隆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月15日~2025年4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9,048,000股,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吴华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月15日~2025年4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500,000股,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7%。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可相应调整。但公司股权激励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引起的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不做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新余宝隆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36,807,524 | 5.80% | IPO前取得:36,807,524股 |
吴华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37,532,457 | 5.91% | 其他方式取得:37,532,457股 |
注:1、新余宝隆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吴华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为吴华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2、持股比例为按2024年12月20日的总股本计算,下述比例亦是按2024年12月20日的总股本计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第一组 | 新余宝隆 | 36,807,524 | 5.80% | 新余宝隆与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均为汪国清实际控制的企业 |
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 | 55,423,823 | 8.73% | ||
合计 | 92,231,347 | 14.53% | —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新余宝隆 | 不超过:19,048,000股 | 不超过:3%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6,349,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699,000股 | 2025/1/15~2025/4/1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36,807,524股(含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
吴华 | 不超过: | 不超 |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 2025/1/15 | 按市场价格 | 其他方式取得: | 股东自 |
12,500,000股 | 过:1.97% | 过:12,500,000股 | ~2025/4/14 | 37,532,457股(含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身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余宝隆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1、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①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①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适用前述①、②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限制: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B、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华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①本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人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①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①、②项时,本人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5)减持限制: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新余宝隆及吴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新余宝隆、吴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其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新余宝隆、吴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减持相关规则,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