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关于一致行动人内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债券代码:111019 债券简称:宏柏转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人内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
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吴华先生在实施减持计划前持有公司股份37,532,45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91%,上述股份为吴华先生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13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华先生计划自该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500,000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97%。
2025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吴华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内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2月13日,因其家庭资产规划影响,在减持计划期间吴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已减持公司股份12,500,000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给其配偶栾素萍女士6,500,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给其儿子吴瀚先生6,000,000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吴华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37,532,457 | 5.91% | 其他方式取得:37,532,457股 |
注: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为吴华先生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注:在本次减持前,吴华先生的配偶栾素萍女士、儿子吴瀚先生均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因此在本次减持前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方式 |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 | 减持总金额(元) | 减持完成情况 | 当前持股数量(股) | 当前持股比例 |
吴华 | 12,500,000 | 1.97% | 2025/2/12~2025/2/13 | 大宗交易 | 5.05-5.06 | 63,185,000 | 已完成 | 25,032,457 | 3.94% |
(二)本次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 方式 | 拟转让时间 | 转让价 格 | 转让数量 (股) |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吴华 | 栾素萍 | 大宗 交易 | 2025/02/12 | 5.05元/股 | 6,500,000 | 1.02% |
吴瀚 | 大宗 交易 | 2025/02/13 | 5.06元/股 | 6,000,000 | 0.94% | |
合计 | -- | -- | -- | -- | 12,500,000 | 1.97% |
注:如上表数据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三)本次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实施前后吴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 | 变动数据 | 本次转让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吴华 | 37,532,457 | 5.91% | -12,500,000 | 25,032,457 | 3.94% |
2 | 栾素萍 | 0 | 0.00% | +6,500,000 | 6,500,000 | 1.02% |
3 | 吴瀚 | 0 | 0.00% | +6,000,000 | 6,000,000 | 0.94% |
合计 | -- | 37,532,457 | 5.91% | 0 | 37,532,457 | 5.91% |
注:如上表数据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四)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五)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六)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七)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吴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后,吴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共同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转让系吴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