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修订稿)
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4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保荐机构就落实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根据相关要求对进一步落实事项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并按要求对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风险提示内容进行了修订,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根据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落实函》回复的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并更新了相关申报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蓝天燃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
行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