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东医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拱东医疗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伟功、池铖庭上市公司代码60536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65元/股,并于2020年9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拱东医疗发行上市后对其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度,中泰证券对拱东医疗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持续督导事项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泰证券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泰证券与拱东医疗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拱东医疗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拱东医疗存在需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指定媒体上公告。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拱东医疗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拱东医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并切实履行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拱东医疗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拱东医疗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拱东医疗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拱东医疗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拱东医疗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违反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拱东医疗的报道,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拱东医疗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拱东医疗存在该等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中泰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已按规定对拱东医疗进行了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拱东医疗存在该等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
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拱东医疗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公告、定期报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拱东医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拱东医疗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