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东医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东医疗”或“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中泰证券对拱东医疗的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拱东医疗证券代码605369
法定代表人施慧勇上市日期2020年9月16日注册资本11,262.712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10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10号董事会秘书金世伟公司邮箱jsw@chinagongdong.com
三、保荐工作概述中泰证券作为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889.2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0〕9653号《关于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20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该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相关部门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2021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整体调整公司各厂区及各生产车间的产线规划和布局,提升生产效率,减少生产管理成本及物料中转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0000吨医用耗材及包产能扩建项目”在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唐溪路南侧、景贤路西侧(现已更名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景贤路88号)的基础上,再增加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10号(该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系现有生产厂区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2021年9月,原保荐代表人王震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中泰证券委派池铖庭接替王震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拱东医疗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拱东医疗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拱东医疗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
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的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间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拱东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