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11号
关于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博迁新材,A股证券代码:605376;
蒋颖,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2月7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69,935.11万元,主要用于募投项目“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级项目”、“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二代气相分级项目”。其中“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预计建设期为18个月,于2021年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6月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6月,公司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迟至2023年8月18日,公司方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将募投项目“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于2022年6月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延期,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18日才予以审议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蒋颖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