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9  华旺科技(60537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5名,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条件的共11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条件的共24名。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31,07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6%。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457,05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74,025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的反馈。2021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4.40万股。

7、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7.3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

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7.5950万股。

9、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6,400股。

12、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为24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日为2021年7月13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12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为12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5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日为2022年6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6月21日届满。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36,401,576.53元,相比2020年增长113.18%;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3,400,020.52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相比2020年增长80.02%。上述两项考核指标均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111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本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2)预留授予部分: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24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本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7,0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张延成董事、总经理263,50079,05030%
吴海标董事、副总经理25,0007,50030%
葛丽芳董事、副总经理25,0007,50030%
李小平董事25,0007,50030%
陈蕾董事会秘书37,50011,2503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106人)1,147,500344,25030%
合计(共111人)1,523,500457,050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02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24人)148,05074,02550%
合计(共24人)148,05074,0255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

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