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对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野马电池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整理了现有且正在执行的制度和流程,根据制度及流程内容,内审部对公司的实际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计,评价内控设计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检查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野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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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有限公司、宁波野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野马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费用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金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费用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子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内控标准,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资产总额 | 错报≥资产总额的3%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3%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利润总额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问题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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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 | 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存在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公司重大决策缺乏决策程序或程序严重不合理导致重大失误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4.媒体频现公司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且情况属实 |
重要缺陷 | 1.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2.管理层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经过合理期间仍未被纠正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致同审字(2023)第332A01207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野马电池于2022年
月
日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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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野马电池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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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涛马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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