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号”核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48号”文批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或“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项目组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7日对野马电池2023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项目组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7日对野马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野马电池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野马电池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共同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野马电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独立董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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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野马电池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取得了野马电池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查阅了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三会文件等支持性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野马电池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银行账户清单和银行账户,核查了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并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野马电池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访谈了公司财务人员,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开户及销户证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专户银行对账单,抽取了部分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的信息进行了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野马电池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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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及三会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野马电池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看了野马电池的经营情况,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规则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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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荐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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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涛 马 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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