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号)核准,野马电池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40,000股,并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份总数为133,34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3,34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00,00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
75.00%,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前述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4 年4月1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契约锁契约锁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00,00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数的75.00%,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余元康 | 20,000,000 | 15.00 | 20,000,000 | 0 |
2 | 陈恩乐 | 20,000,000 | 15.00 | 20,000,000 | 0 |
3 | 陈一军 | 15,000,000 | 11.25 | 15,000,000 | 0 |
4 | 余谷峰 | 15,000,000 | 11.25 | 15,000,000 | 0 |
契约锁契约锁
5 | 陈科军 | 15,000,000 | 11.25 | 15,000,000 | 0 |
6 | 余谷涌 | 15,000,000 | 11.25 | 15,000,000 | 0 |
合计 | 100,000,000 | 75.00 | 100,000,000 | 0 |
(四)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1 | 首发限售股 | 100,000,000 |
合计 | 100,000,000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 变动前 | 变动数 | 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0,000,000 | -100,000,000 | 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3,340,000 | 100,000,000 | 133,340,000 |
合计 | 133,340,000 | 0 | 133,340,000 |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野马电池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野马电池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野马电池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契约锁契约锁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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