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6  晨光新材(60539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3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4年3月15日

? 授予数量:117.00万股

? 授予人数:43人

? 授予价格:6.23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新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3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2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1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OA办公系统以及公司告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3月15日

2、授予数量:117.00万股

3、授予人数及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3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价格:6.23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m)目标值(An)触发值(Bm)目标值(Bn)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m)目标值(An)触发值(Bm)目标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15%20%25%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度30%35%40%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55%60%65%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且“净利润”指标以剔除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按照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挂钩,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的确定方法如下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指标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A≥An或B≥Bn100%
Am≤A<An或Bm≤B<Bn80%
A<Am且B<Bm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度OKR绩效得分X≥99>X≥7.57.5>X≥6X<6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10.80

注:年度OKR绩效得分最高分为10分。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徐国伟副总经理、董事10.008.55%0.03%
2刘国华副总经理10.008.55%0.03%
3陆建平财务总监10.008.55%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30.0025.64%0.09%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40人)87.0074.36%0.28%
合计117.00100.00%0.3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本激励计划草案》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3月15日为授予日,向43名激励对象授予1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草案》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则2024-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17.00837.72432.94278.10109.5217.17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晨光新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调整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后续授予相关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

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