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90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仁新材”)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欧仁新材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嘉兴嘉善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欧仁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仁新材与兴业银行嘉兴嘉善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嘉善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欧仁新材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
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为欧仁新材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本次担保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欧仁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不含本次)。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07558666U
成立时间:2014年7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1幢1楼
法定代表人:李耀邦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涂层复合薄膜材料及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欧仁新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欧仁新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90,659,538.19 | 88,863,666.08 |
负债总额 | 59,508,030.88 | 53,913,980.98 |
净资产 | 31,151,507.31 | 34,949,685.10 |
项目 | 2023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47,808,127.80 | 71,027,192.61 |
净利润 | -3,659,629.27 | -11,877,676.39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
3、债务人: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间自2023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
6.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6.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6.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8.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8.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8.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子公司欧仁新材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欧仁新材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欧仁新材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170万元(不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8.34%。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