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90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子公司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新材”)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在富利新材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的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部分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9月14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4.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并于2023年9月16日披露了《福莱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6、2023年10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批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2月4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登记工作,实际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并于2023年12月6日披露了《福莱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结果公告》。
8、2024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批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2月22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登记工作,实际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并于2024年2月24日披露了《福莱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结果公告》。
10、2024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任职的,本次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19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76亿元。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76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富利新材营业收入。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富利新材2023年营业收入为4.07亿元,未达到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子公司层面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对在富利新材任职的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中的1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部分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84,000股。
(三)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披露了《福莱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6月19日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至激励对象各自的证券账户。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
-V=7.76-0.2=7.56元/股
3、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同退出情形,将对应不同利息:
(1)因公司子公司富利新材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7.56元/股。
(2)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价格为7.56元/股。
(3)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回购价格为7.56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291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491,790 | 2.36% | -384,000 | 4,107,790 | 2.16%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5,688,785 | 97.64% | 0 | 185,688,785 | 97.84% |
合计 | 190,180,575 | 100.00% | -384,000 | 189,796,575 | 100.00% |
注: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384,0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以外,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3、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