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99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269号公司九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5,737,63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8524 |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0,180,575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2,098,05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082,525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聂胜、独立董事李敬、吕炜劼、申
屠宝卿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刘延安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3,970,120 | 99.9359 | 51,595 | 0.0415 | 27,920 | 0.0226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5,627,822 | 99.9126 | 63,658 | 0.0506 | 46,155 | 0.0368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 1,691,620 | 95.5105 | 51,595 | 2.9131 | 27,920 | 1.576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关联股东李耀邦先生、聂胜先生、毕立林先生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侯寅初、赵依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