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5-22  东鹏饮料(60549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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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万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40,001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自2021年5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所涉3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持有限售股合计为240,739,143股,锁定期为36个月,将于 2024年5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0,01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IPO 前持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做出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木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除林木勤外,其他持股5%以上的董事/高管林木港、林戴钦(2024年

日卸任)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在本人于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做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林木勤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木港、林戴钦(2024年

日卸任)承诺如下: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40,739,143股,占公司总股本60.183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股东 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单位:股)剩余限售股数量
1林木勤198,967,41149.7406%198,967,411
2林木港20,885,8665.2213 %20,885,8660
3林戴钦20,885,8665.2213 %20,885,8660
序号股东 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单位:股)剩余限售股数量
合计240,739,14360.1832%240,739,143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本次上市前变动数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000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240,739,143-240,739,143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240,739,143-240,739,143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59,270,857240,739,143400,01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159,270,857240,739,143400,010,000
股份总额400,010,0000400,010,000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林木勤、林木港、林戴钦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