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包装”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森林包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成鑫、宋财 |
项目联系人 | 张鸿 |
联系电话 | 021-52523367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 其他情况 | 无 |
三、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5500 |
股本 | 296,00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 | 林启军 |
实际控制人 | 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 |
联系人 | 陈清贤 |
联系电话 | 0576-863360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2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森林包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3、 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 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5、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 督导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7、 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文件。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森林包装、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森林包装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 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森林包装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至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光大证券作为森林包装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森林包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森林包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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