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4-035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全资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造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09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18.9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850万元。根据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及保荐协议,承销与保荐费用(不含税)合计38,535,250.00元,其中前期已预付承销与保荐费用1,886,792.46元(不含税),坐扣承销与保荐费用36,648,457.5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11,851,542.46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账号为:392278895301)人民币911,851,542.46元。另扣减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9,433,962.27元(不含税)、律师费用5,735,849.07元(不含税)、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33,962.26元(不含税)和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790,976.40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89,570,000.00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860号)。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和结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 | 889,570,000.00 |
减:累计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总额 | 255,567,497.64 |
其中:当年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总额 | - |
减:补充流动资金 | 123,699,600.00 |
减: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326,731,977.74 |
减: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 7,000,000.00 |
减: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收回 | 50,000,000.00 |
加: 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 | 18,298,206.32 |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5,595,682.51 |
当前余额 | 150,464,813.45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的“绿色环保纸包装网上定制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20,138.76万元和该部分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及理财收益(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变更投向,投入至由森林造纸实施的“年产50万吨包装纸设备更新技改项目”(详见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 | 372784756290 | 年产50万吨包装纸设备更新技改项目 |
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的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森林造纸,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丙方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784756290,截止2024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包装纸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鑫、张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