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5500证券简称:森林包装公告编号:
2026-020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纸业”),系森林包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纸业”),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及余额:
1、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
415.88万元。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
846.09万元。
2、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业务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合纸业提供新增最高额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
(2)联合纸业实际发生融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金额1,859.91万元。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82,928.13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控制企业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50,00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诺。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联合纸业的资产负债率超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提供的担保基本情况。公司因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
(1)森林纸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融资合同,开立信用证金额168.84万元。依据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
168.84万元。
(2)森林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融资合同,开立信用证金额247.04万元。依据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森林纸业担保金额247.04万元。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846.09万元。
2、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
(1)2026年4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6年温大(企保)字001号,为联合纸业提供新增最高额担保金额10,000.00万元。2026年4月28日联合纸业与中国银行签署了融资合同,开立国内信用证金额1,460.57万元。依据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温大(企保)字001号,公司为森林纸业担保金额1,460.57万元。
(2)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联合纸业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取得固定资产投资借款金额399.34万元,依据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温大(企保)字008号,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399.34万元。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82,928.13万元。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签约融资机构 | 担保金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担保原因及范围 | 是否有反担保 |
| 2026年4月30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168.84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7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6年4月2日 | 公司 | 森林纸业 | 建设银行 | 59.45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6年5月21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6年4月2日 | 公司 | 森林纸业 | 建设银行 | 187.59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6年6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6年4月10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中国银行 | 352.82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9年12月21日 | 因融资需要,为偿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6年4月28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中国银行 | 46.52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9年12月21日 | 因融资需要,为偿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6年4月28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中国银行 | 1,460.57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7年4月27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合计 | 2,275.79 |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度预计为森林纸业等
家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预计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纸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合计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5,000.00万元。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8532473H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4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法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贸易经纪;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100%。森林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2,695.49 | 2,296.21 |
| 负债总额 | 1,783.41 | 1,301.90 |
| 净资产 | 912.08 | 994.30 |
| 项目 | 2025年1-12月经审计 |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21,384.49 | 4,798.97 |
| 净利润 | 248.85 | 82.22 |
(二)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0年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WY524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长新塘路2号(东部产业集聚区30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联合纸业66.5%的股份,为联合纸业实际控制人;温岭市志达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腾兴商贸有限公司、温岭市良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赋兴汽摩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朱柯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投资者分别持有联合纸业5%、8%、
14.5%、2%、4%的股份。
联合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213,697.71 | 210,323.07 |
| 负债总额 | 166,483.13 | 164,316.57 |
| 净资产 | 47,214.58 | 46,006.50 |
| 项目 | 2025年1-12月经审计 |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63,600.40 | 40,094.61 |
| 净利润 | -12,729.80 | -1,208.08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债务人”)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简称“甲方”)
3、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合同简称“乙方”)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担保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7、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温大(企保)字008号,合同主要条款。
1、借款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3、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合同之主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温大(借)人字028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8、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温大(企保)字001号,合同主要条款:
1、借款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3、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04月15日起至2028年04月1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本合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
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森林纸业、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为了满足其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整体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联合纸业的资产负债率超70%。但是其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资金能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且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83,774.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2.41%,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