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医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507 证券简称:国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37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15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3 | - | 2024/6/14 | 2024/6/14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2024年4月12日的总股本558,823,500股扣除回购专户股份3,315,200股后的股本555,508,3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股,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6,652,49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则按照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58,823,5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内已回购股份6,127,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52,696,500股。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30153元(含税),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166,652,490÷552,696,500≈0.30153元(含税,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现金红利分配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五位);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52,696,500×0.30153)÷558,823,500≈0.29822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22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13 | - | 2024/6/14 | 2024/6/14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昌安德贸易有限公司、新昌庆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邱家军、潍坊仕琦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潍坊洪德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153元(含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153元(含税),待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0.27138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13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13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153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1396120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