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5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股份”“公司”) |
发行人英文名称 | Ningbo Dech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Made Co.,Ltd. |
证券代码 | 605555.SH |
注册资本 | 37,236.08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18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园区永兴东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裕昌 |
实际控制人 | 黄裕昌、张利英、黄轼 |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 315400 |
电话 | 0574-62830728 |
公司网址 | www.dechang-motor.com |
电子邮箱 | info@dechang-motor.com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17,50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487,277,163.2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5日对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A156790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德昌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10月21日(首发上市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持续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德昌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八)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德昌股份未发生需要中信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德昌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