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方秀宝、方东晖)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福莱蒽特股票代码:605566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方秀宝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方东晖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变动(股份数量主动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9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交易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福莱蒽特、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方秀宝、方东晖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方秀宝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方东晖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股份数量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福莱蒽特的股份比例变动至4.9999%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方秀宝性别:男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3231958********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方东晖性别:男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10811987********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方东晖为方秀宝之子,视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票代码:002793.SZ)股份100,294,266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9.2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份20,884,500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1.9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另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份10,442,0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共持有上市公司罗欣药业股份131,620,846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12.1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直接持有晨丰科技(股票代码:
603685.SH)股份14,130,632股,占晨丰科技总股本8.3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9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交易公司股份,合计变动数量为-2,501,10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变动-1.88%。公司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168,004股,占公司总股本6.8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66,904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方秀宝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584,002 | 3.44 | 3,250,602 | 2.4378 |
方东晖
方东晖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584,002 | 3.44 | 3,416,302 | 2.5621 |
合计 | 9,168,004 | 6.88 | 6,666,904 | 4.9999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股东名称 | 方秀宝、方东晖 |
权益变动日期
权益变动日期 | 2023 年9月14日 |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变动数量(股) | 变动比例 (%) | 股份种类 |
集中竞价(注1)
集中竞价(注1) | 2023.1.10-2023.2.7 | -1,333,400 | -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大宗交易(注2)
大宗交易(注2) | 2023.9.14 | -1,167,700 | -0.88 | 人民币普通股 |
合计
合计 | - | -2,501,100 | -1.88 | - |
注1:权益变动股东为方秀宝。
注2:权益变动股东为方东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福莱蒽特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交易方式 | 交易期间 | 股份变动 | ||
变动价格区间(元)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方东晖 | 大宗交易 | 2023年9月14日 | 20.14 | -1,167,700 | -0.88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福莱蒽特住所所在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电话:0571-22819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秀宝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东晖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
股票简称 | 福莱蒽特 | 股票代码 | 60556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方秀宝、方东晖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股票种类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方秀宝 | A股 | 4,584,002 | 3.44% |
方东晖 | A股 | 4,584,002 | 3.44% |
合计 | A股 | 9,168,004 | 6.8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秀宝、方东晖日期: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