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0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
特贸易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钱江最高保2024009号)。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兴业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被担保公司 | 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 |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实际提供担保额度 | 本次提供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实施后担保预计剩余额度 |
1 | 福莱蒽特贸易 | 20,000 | 10,000 | 10,000 | 0 |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
2023-015、2023-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8年11月5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MA2CFAG53D | |
法定代表人 | 李百春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 |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经营范围 | 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306,092,176.34 | |
负债总额 | 295,246,692.27 | |
资产净额 | 10,845,484.07 | |
项目 | 2022年1-12月 | |
营业收入 | 943,736,699.76 | |
净利润 | 3,819,578.36 | |
是否审计 | 是 | |
2023年1月-9月 |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主要财务数据 | 资产总额 | 422,220,112.24 |
负债总额 | 413,344,147.19 | |
资产净额 | 8,875,965.05 | |
项目 | 2023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649,706,336.50 | |
净利润 | -1,969,519.02 | |
是否审计 | 否 | |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 无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担保合同》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4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4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